有效期从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根据《西安市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财政资金补助和奖励办法》,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奖补年度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财政补助及奖励资金的使用及管理,防控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的通知》(财综〔2019〕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建办房函〔2019〕48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19〕3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20〕4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奖补资金的使用及管理。
本办法所称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财政补助及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资金以及省、市财政配套安排的资金(区县所需配套资金由市本级承担并通过易地集中配建资金筹集,开发区所需配套资金由各开发区自行负担)。
本办法所称的新建租赁住房包括通过新增国有建设用地、盘活闲置居住用地、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等方式多渠道新建的租赁住房;改建租赁住房包括按规定将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项目改建为的租赁住房;盘活租赁住房指将闲置住房经品质提升后改造为租赁住房。
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