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奖励金。
(一)社区(村)初审
每年2月15日前,由社区(村)的计生专(兼)职工作人员,根据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人员提供的《申报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报送街道(乡、镇)人口计生办;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向申报人书面说明原因。
(二)街道(乡、镇)审核
1、街道(镇)口计办对社(村)《申报》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认真核对。对有异议的要入户核实,审核通过的拟奖励对象名单在街道(乡、镇)、社区(村)公开张榜公示7天以上。
2、对公示无异议的,街道(乡、镇)人口计生办负责人在拟奖励对象的《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上报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
以上工作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
(三)县(市、区)确认
1.(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对道(乡、镇)上报的拟奖励对象进行复核确认,经复核确认的拟奖励对象,县(市、区)人口计生委主任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
以上工作在每年4月底前完成。
2、每年5月底前,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将经确认的奖励对象的基本信息录入“自治区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
(四)地(州、市)督查
1、地、州、市人口计生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对县市区镇计划育家庭励工展情况进行检查,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必要时地、州、市人口计生部门对拟奖励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抽查。
2、每年6月5日前地州、市人口计生委应将各县(市、区)最终确认的奖励对象《自治区城镇计划家庭奖励对象汇总表》(从“信息管理系统”中产生)。经地、州、市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主要领导签名加盖公章后,上报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各地、州、市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汇总表》数据必须与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数据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