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一)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用人单位
1.新招用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2.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二)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人
1.到各类企业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
2.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并参加社会保险的高校毕业生。
3.实现自主创业,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缴费且稳定经营一年以上,持续保持经营状态的自主创业人员。
4.从事并申报灵活就业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人员。灵活就业是指:①从事社区公共管理服务或居民生活服务,包括从事城市管理服务、社区便民利民服务、老年服务、家政服务等临时性就业形式;②从事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到农村承包种养业;③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服务的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小时工、派遣工等(《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④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等新就业形态;⑤经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灵活就业形式。
注:
劳动者,是指新疆户籍人员或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疆外户籍人员,且在自治区范围内参保缴费并持有《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20〕9号)规定的人员。
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