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
(1)本市申请人家庭在本市名下无住房,但有1次已结清的公积金历史贷款记录;
(2)本市申请人家庭无公积金历史贷款记录或有1次已结清的公积金历史贷款记录,在本市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根据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相关要求认定为仅有一套住房的、且申请人家庭人均所拥有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3)异地贷款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本市无住房、在全国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或者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购买第二套符合改善型认定条件的。
符合以下情形的,停止发放公积金贷款:
(1)已有2次公积金历史贷款记录的申请人家庭;
(2)购买第二套非改善型住房的申请人家庭。
注:信息来源上海公积金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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