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工作指引

地方特产2022-08-02 12:01:28未知

东莞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工作指引

  东莞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工作指引

  一、补办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按要求填写《东莞市补办宅基地用地手续申请表》(附件1-1,下称《申请表》)、《东莞市补办宅基地用地手续审批表》(附件1-2,下称《审批表》),向村级组织提出补办申请。

  (二)村级审查。村级组织收到申请后,重点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用地位置和面积、主体资格、权属信息、建成时间、四邻意见等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并提交股东代表(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讨论通过的,由村级组织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打印包含申请信息及审查意见的《宅基地用地信息公示表》(附件1-3),在村务公开栏公示30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补办信息录入市农民住房审批系统(下称“审批系统”),纸质材料提交到镇街审批部门。

  有组级经济合作社的村(社区),应根据实际情况,由组级经济社讨论、公示及出具初审意见等程序(业经组级经济社讨论、公示的,村级组织无须重复,直接在组级初审基础上提出审查意见)。

  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本村(社区)村(居)民的,除《申请表》《审批表》外,在村组公示前,还须提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确认的《宅基地及房屋使用情况说明》(附件1-4)及相关佐证材料(包括合同、协议、收据、调解书、法院判决书、公证书等)。

  (三)镇街审批。

  1、部门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定或成立审批部门负责统筹全流程工作。审批部门收到补办申请后,通过系统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并在审批系统上将申请材料推送给农林水务、规划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以并联方式定期定职定人审查。各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开展材料审查,现场勘查等工作,并出具审查意见,记入《审批表》并加盖公章。如需补充材料的可通过系统以短信形式向申请人反馈,要求限期补正;如需会商的,应由审批部门组织各相关单位进行会商讨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作退件处理。

  2、汇总审批。汇总部门审查意见后,由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批书》上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最终审批决定,加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并出具《农村宅基地用地批准书》。申请人完成补办手续后,可凭该批准书作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在批准书有效期内,到属地镇(街道)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首次或变更登记。

  二、申请资料

  (一)申请人提交资料。

  1、《东莞市补办宅基地用地手续申请表》(含宗地图及界址点坐标表。即用地红线图、要有各界址点2000国家大地坐标,新编制的红线图还需提供电子文件);

  2、《东莞市补办宅基地用地手续审批表》(基本情况部分);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股权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及其他佐证材料(如有,包括合同、协议、收据、调解书、法院判决书、公证书等);

  4、已取得的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办理用地变更审批须提交)。

  以上材料审批单位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获取或查验的,申请人免于提交。

  (二)村级组织出具材料。

  1、《宅基地用地信息公示表》(由土地所属村级组织出具)。

  2、《宅基地及房屋使用情况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3、地上建筑物全貌正、侧面照片。

  上述补办申请材料及镇街审批表,均一式两份,一份村存档,一份镇存档。

  三、工作要求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农民住房联席会议要加强组织统筹。镇级农林水务、规划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积极落实各项审查任务,并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批系统在《审批表》上出具审查意见。如需提请会商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会商,待会商结束后继续计算工作时限或终止审批作退件处理。各部门审查要求如下: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和审批主体责任,指定或成立审批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开展补办审批全流程工作,如资料收集、出具受理、推送处理、组织会商、勘察调查等;审核村(社区)初审意见并填写《审批表》;及时公开补办审批结果,建立辖区补办台账,定期报市农民住房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备案。

  (二)各镇(街道)农林水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主体资格、用地面积标准、补办适用情形、村组讨论公示等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占用林地及自然保护地等内容进行审查;填写《审批表》。

  (三)各镇(街道)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对宅基地是否符合规划情况进行审查;填写《审批表》。

  (四)各镇(街道)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宅基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用途管制、是否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是否与其他用地审批红线重叠等情况进行审查;协助出具《农村宅基地用地位置图》(分别在建设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最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1999年、2004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图上勾绘),提供有关村(社区)历史用地佐证材料(如历年卫片、历次土地调查、地籍调查、航拍成果等材料);填写《审批表》。

  (五)各镇(街道)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供我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有关权籍调查成果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宗地图、房屋平面图、调查成果确认表等资料),并核查宗地用地红线与已登记发证红线是否重叠或重证;填写《审批表》。

  (六)各镇(街道)住建部门结合职能对宅基地的房屋层数、建筑面积、建成时间等进行审查;填写《审批表》。

  (七)各镇(街道)生态保护红线管控主管部门对宅基地是否在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等进行审查;填写《审批表》。

  (八)各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对宅基地涉及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如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情况)。

  四、其他

  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工作费用由镇街财政解决落实,不得向申请人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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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宅基地  审批表  申请人  部门  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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