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天津机动车牌证各类情况申领细则一览
选择及发放方式:
选择号牌方式: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通过计算机随机选取或者按照选号规则自行编排的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
发放方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统一的机动车号牌选号系统发放号牌号码,号牌号码公开向社会发放。
原号牌号码使用申请:
申请条件:
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办理机动车迁出、共同所有人变更、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两年内提出申请;
2、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且使用原号牌号码一年以上;
3、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注: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机动车将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另一方姓名,婚姻关系存续期满一年且经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的,可以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临时号牌申请:
申请条件: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新车出口销售的;
(四)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五)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申请材料: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机动车未销售的以及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这两种情况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新车出口销售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以及机动车出口证明;
(六)属于机动车是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以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
受理时限: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
1、属于机动车未销售、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新车出口销售这几种情况,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2、属于机动车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3、属于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4、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注意事项:
1、对属于机动车未销售的以及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2、属于新车出口销售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一次临时行驶车号牌。
3、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得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
4、机动车办理登记后,机动车所有人收到机动车号牌之日起三日后,临时行驶车号牌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示范上路申请临时号牌:
申请材料:
对智能网联机动车进行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需要上道路行驶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单位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单位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经主管部门确认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凭证;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受理时限: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应当与准予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凭证上签注的期限保持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注意事项:
1、对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需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规定向入境地或者始发地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统一的号牌管理信息系统制作、发放、收回、销毁机动车号牌和临时行驶车号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