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一、办理条件
1、只生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
2、已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夭折后不再生育的
3、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4、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子女年龄应当在14周岁以内,或母亲年龄在49周岁以内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夫妻共同申领,丧偶、离婚者可单独申领
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前生育一个子女,并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没有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可以办理独生子女证。进入2016年之后生育一个子女的,不再发放独生子女证。
二、所需申办材料
1、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户口簿原件及地址页、索引页、当事人单页、子女单页复印件(1份 ,出具单位:公安户籍管理部门 )
2、填写《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中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 (1份 ,出具单位: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村(居) )
3、申请人一方户籍在省外的,需提交个人申请和其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当事人只有并且自愿只生一个子女的证明。(1份 ,出具单位:户籍地所在村(居) )
三、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镇(街)审核办理
办理内容: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且自申请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申请人,分别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人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相关待遇。对不符合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申请人,作出驳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的书面决定。驳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的书面决定应当载明不服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办理地点: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办理部门:计生办
▶环节名称:申请
办理内容:夫妻双方需向各自所在单位或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办理地点: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村(居)
办理部门:单位、村(居)
▶环节名称:单位或村(居)审核
办理内容: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婚育状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中的单位意见栏内填写审核意见并盖章。
办理地点: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村(居)
办理部门:单位、村(居)
四、设立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7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提倡对农村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夫妻给予重奖。
五、奖励费用
(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提倡对农村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夫妻给予重奖。
六、申报材料依据
《青岛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第13条:已婚育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需向各自所在单位或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中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
(三)申请人一方户籍在省外的,需提交个人申请和其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当事人只有并且自愿只生一个子女的证明。
所属机构:市卫生计生委(青岛市)
事项类别: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0-5:00
办理期限:承诺期限:15工作日 法定期限:15工作日
办公地点:各镇(街)计生办
联系电话:12356
监督电话:12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