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大学毕业生和技能人才来青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补贴
适用范围
坚持以普惠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为原则,注重政策的简要、明了、管用,支持大学毕业生和技能人才来青创业就业。本意见适用范围和对象包括:自意见发布后,首次来青创业就业的全日制博士、硕士、本科、大专毕业生;高级技师(技能等级一级)、技师(技能等级二级)、高级工(技能等级三级)。本办法不适用柔性引才对象。
主要补贴
(一)支持大学毕业生和技能人才落户青神。
高校毕业生和技能人才凭相关学历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可在我县中心城区办理落户,办理落户和准迁手续时,优先受理,即来即办。支持企业设立集体户,用于招用的高校毕业生和技能人才落户。对首次落户我县中心城区的高校毕业生和技能人才,每人发放1000元落户奖励。(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二)支持大学毕业生和技能人才安居青神。
在我县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本科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取得同等学历且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按照博士研究生5万/年、硕士研究生3万/年标准予以发放安家补助,发放周期为3年。在我县购买本人首套住房且5年内未上市交易(含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下同),且与用人单位约定工作年限或自主创业纳税记录不低于5年的,按照博士研究生每人20万元、硕士研究生每人12万元、本科生每人5万元的标准给予购房补助。高级技师(技能等级一级)、技师(技能等级二级)分别参照全日制硕士、本科学历毕业生享受相应补助。(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
(三)激励吸纳大学毕业生和技能人才就业青神。
事业单位引进的博士、硕士、紧缺急需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和紧缺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服务的实施办法》享受相应政策。企业引进的顶岗实习的高校学生,顶岗时间3个月及以上的,按照60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12个月。企业吸纳毕业2年内及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落实人才生活补助,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合同并工作1年以上的大学毕业生,按照博士研究生1.2万/年、硕士研究生0.6万/年、本科生0.36万/年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高级技师(技能等级一级)、技师(技能等级二级)分别参照全日制硕士、本科学历毕业生享受相应补助。(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四)激励大学毕业生和技能人才在青创业。
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来我县创业的,除享受国家一次性创业补贴1万元外,凡是创业项目、创业实体正常运营12个月以上的,由地方额外补助1万元。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小微企业,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100平方米及以下的给予每年3000元的租金补贴,1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每年5000元租金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团县委)
(五)激励技能人才成长。在青创业就业的技能人才,实现职级晋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对选送技能人才参加各级技能大赛并获奖的企业,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最高给予10万元、5万元、1万元奖励,一、二、三等奖分别按各级最高奖励标准的100%、50%、20%比例兑现。鼓励企业推行新型学徒制,深化校企合作促进技能人才培养,对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按证书等级给予学徒培训实施单位4000元/人/年—6000元/人/年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六)支持社会各界引才。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利用市场化手段,积极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人才服务平台建设,有效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政策宣传、信息发布、求职招聘、人才交流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和作用,努力为来青创业就业人才提供贴心服务。(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七)提供财政贴息贷款。
高校毕业生在青创业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贴息贷款;合伙创业或共同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贷款期限每次最长不超过三年,每人可享受3次。高校毕业生来青创办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最高300万元创业担保贴息贷款,贴息期限每次最长不超过2年,每家小微企业可享受3次。(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八)给予税收减免和财政奖励。
高校毕业生在青创办小微企业,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按照川财规〔2019〕2号和川财规〔2019〕3号文件规定,按每户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