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具有桂林市户籍或在桂林市常住,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下列登记失业人员:
1.残疾人员
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城镇人员;
2.城镇大龄失业人员
指女性满4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
3.低保家庭人员
指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指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5.长期失业人员
指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处于失业状态12个月以上的城镇人员;
6.失地人员
指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的农民;
7.符合上述1至5任意条件的易地搬迁安置区搬迁群众;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注:城镇人员指具有城镇户籍或在城镇区域常住的人员;城镇区域按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用区划和城乡划分等规定执行,通过同级统计部门查询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