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组织法定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或负责人的;
3、未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或已办理失业登记但失去联系且本人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4、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服务,或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招用,但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2次以上的;
5、经查提交认定材料不实的;
6、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7、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8、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入学、应征入伍、移居境外、被判刑收监执行等原因终止就业要求的;
9、不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