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不被认定为就业困难的人员范围

地方特产2022-08-09 12:05:50未知

桂林不被认定为就业困难的人员范围

  不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组织法定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或负责人的;

  3、未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或已办理失业登记但失去联系且本人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4、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服务,或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招用,但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2次以上的;

  5、经查提交认定材料不实的;

  6、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7、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8、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入学、应征入伍、移居境外、被判刑收监执行等原因终止就业要求的;

  9、不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本文标签: 用人单位  服务机构  职业介绍  或已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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