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拨付及发放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人才购房补贴原则上按年度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年度第一季度,核发上一年度购房补贴资金。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每年年底前,将当年确认的“人才购房补贴资金计划表”报送至市财政部门。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结合资金需求,将购房补贴资金编入下一年度财政资金预算。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在每年第一季度,将核定的上一年度购房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社保卡金融区 (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 拨付要求。 D 类及以上人才领取第 2-3 年购房补贴,应于每年 10 月底前,申请单位对人才在济工作情况进行确认后予以发放。
购房补贴领取期间,申请人就职单位变更且仍符合发放条件的,由当前就职单位提交在济任职证明后,继续核发后续补贴资金;不再符合发放条件的,终止发放。
拓展信息:
购房补贴分 3 年发放,核准首年发放核准总额的 40% ,第 2 年、第 3 年分别发放核准总额的 30% 。
全日制博士和硕士研究生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额度分别为 15 万、 10 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