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引进的各类人才可申请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与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等直系亲属可随迁。
各类人才包括: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含教育部认定的留学归国取得同等学历)人员;
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
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各类人才;
初级工及以上技能人才;
经设区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引进人才。
申请材料:
1、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人才证明材料;
4、配偶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已加盖生效印章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生效证明书)以及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迁往工作单位的,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
注意事项:
1.引进的各类人才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参照合法稳定住所所需材料办理,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的,经用人单位同意可迁入单位集体户;无用人单位的,可迁入社区集体户 。
2.人才证明材料包括下列情形之一材料:①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含教育部认定的留学归国取得同等学历的学历证书);②中专院校毕业证;③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证;④专业技术职称证书;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⑥由设区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引进人才认定文件或证书。
3.情形特别复杂的,请持相关材料到派出所户籍窗口咨询办理。
4.所有材料上的身份证号码、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需完全一致。
5.如证件证明上信息有误,请到发证机关更正后,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如证件、证明上有涂改,请在涂改处加盖发证机关公章。
6.申请表填表要求:
(1)此表为一户一表,所有申办本市居民户口人员必须填写《户口迁移申请表》。 《户口迁移申请表》可以打印或用蓝黑钢笔填写,但相关签名栏必须由本人签名,未满18周岁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签名。
(2)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户口迁移申请表》,申报材料与申请表填写内容应完全一致。如证件信息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证件有涂改的,应到发证机关更正后,再申报户口事项。对虚报、隐瞒的户口事项,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3)申请人拥有房屋权属证明新立户和迁入社区集体户的,不需填写“投靠本市户主、亲属情况”和“投靠本市房主情况”。
(4)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投靠“投靠本市户主、亲属情况”由单位户管员填写并加盖单位章,“投靠本市房主情况”可不填写。
(5)被投靠的本市户主、亲属与房主为同一人的,应分别在“投靠本市户主、亲属情况”和“投靠本市房主情况”填写。房屋有多名共有人,所有共有人应填写“投靠本市房主情况”,在签名栏签名,并提交共有人的居民身份证。
(6)《户口迁移申请表》中有“是□否□”选项的,由填写人分别根据实际情况和意愿在“是”或“否”框内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