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借款人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12期后可以申请提前结清贷款,或还款1期后申请提前偿还部分贷款。
一、提前结清贷款
1、办理条件:
借款人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12期后,借款人及其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或等于剩余贷款本金时,可申请办理提前结清贷款。可一次性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冲抵全部剩余贷款本息。借款人配偶的账户可以一起合并办理。
2、办理资料:职工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配偶办理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
3、办理方式:
职工提前结清全部贷款本息的,在非还款日提出申请,长沙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因抵押物被拍卖等特殊情况贷款需提前还清的,由法院提供相关法律文书,可提前结清贷款余额。
注意:结清业务属通办业务,但考虑到结清贷款后,借款人还想办理领取产权证业务,芙蓉区、开福区、天心区、雨花区、岳麓区贷款的,建议至芙蓉区管理部办理结清业务;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市贷款的,需要至贷款管理部办理结清业务。
二、提前偿还部分贷款
1、办理条件
职工申请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长沙公积金中心根据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后的贷款余额重新制定还款计划告知职工。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正常还款1期后,每年可申请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含对冲)1次,每次间隔12个月,办理公积金对冲部分本金的金额不低于3万元,自筹资金偿还的金额不低于1万元,也可以同时选择对冲加自筹资金的方式,偿还金额不低于前款规定。(*对冲加自筹资金:对冲3万起+自筹资金1万起)
2、办理资料:职工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配偶办理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