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范围:
购买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
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申请贷前提取的,共同提取人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产权人的配偶,且该名配偶为共同借款人。
二、办理场所: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三、办理要件:
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
(2)委托办理的:
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
(1)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提供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合同、不低于购房总价款20%的购房发票、《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前提取公积金确认单》、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2)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提供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合同、不低于购房总价款20%的购房发票、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3)已取得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产权证的,提供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五年内有效)、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合同、购房全额发票、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3、本人名下的本市银行借记卡。(建议携带银行一类账户借记卡)
(本市借记卡的开户行应当是以下18家银行之一: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招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市分行、平安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民生银行上海市分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分行、中信银行上海市分行、光大银行上海市分行、兴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华夏银行上海市分行、广发银行上海市分行、北京银行上海市分行。)
四、办理流程:
个人提供要件材料——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购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注:已取得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的职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购地或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点均可办理);
五、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六、注意事项:
对于业务需要留存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的,由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经办人代为扫描、打印或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