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材料
本地户籍
1、交验居民户口簿。
2、由监护人陪同代为申请的,同时交验监护关系证明(同户登记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相关法律文书等其中之一)和监护人身份证件。
外地户籍(江苏、浙江、安徽、上海的户籍居民)
(一)年满16周岁公民:申请人须交验居民户口簿以及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尽可能提供带有相片的证件,如学生证(或带有相片的在读证明)、工作证、社保卡等之一,方便户籍地公安机关审核。
(二)未满16周岁公民:由监护人陪同代为办理,须交验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如未登记父母子女关系,则须提交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以及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合法稳定就学、居住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尽可能提供带有相片的证件,如学生证或带有相片的在读证明等,方便户籍地公安机关审核。
由申请人或监护人仔细阅读《长三角区域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告知承诺书》并签字确认。
办理流程
1.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未满16周岁人员需监护人陪同,代为申请办理。
2.进行公民身份信息核对确认,采集人像、指纹信息,确认证件领取方式,缴纳证件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