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按照先家庭户后单位集体户再人才集体户的顺序落户,落户家庭户和单位集体户的,需家庭户户主或单位集体户管理单位出具同意书。
1.申请人在本市城镇地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
应当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2.申请人在南京市城镇地区没有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在南京市城镇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
可以在直系亲属户口登记地登记户口,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和所有权人同意落户书。
3.申请人所在单位设立集体户
可以在单位集体户登记户口,并提交单位同意落户书。
4.如果上述落户条件均不具备的,对于大专学历人员,按照公安机关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地址所在的社区户登记落户。对于其他学历、技术技能人员,可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服务大厅、江北新区公安分局市民中心和江宁公安分局市民中心的人才集体户登记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