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对象及条件
在老城区范围内依法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失业保险1年以上(含1 年)并足额缴费的;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 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的20%的参保企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下列4类企业不予发放:
1.失业保险存在历史欠费的企业(补缴欠费后可纳入返还范围);
2.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
3.被列入破产清算或注销名单的"僵尸企业";
4.稳岗返还时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比上年末人数减少超过50%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