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入户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确认意见。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诵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