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单位及其个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
3、按照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办理方式
方式1:
关注“哈尔滨社保”微信公众号,在“业务办理”模块中点击“社保通”,进入后点击失业保险---单位经办---失业人员待遇核准---输入个人身份信息办理。
方式2:
用人单位登陆黑龙江政务服务网(https://hrb.zwfw.hlj.gov.cn/)---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搜索“失业人员待遇核准”,点击”在线办理“进入“哈尔滨市金保网上申报系统--哈尔滨市失业、工伤单位网上申报系统”--失业待遇申报模块,选择失业职工提交--审批通过后,在报表打印模块,打印《申领失业待遇通知单》发给职工本人。
窗口办理:
参保单位或失业人员本人可携带身份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进行办理,材料齐全即时办理。
计算失业人员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依据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计算:
1、“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第5年领取1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自第6年起计算,每满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第10年领取2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自第11年起计算,每满1年增加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