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缴条件
对我市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和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缓缴范围
(一)应纳入缓缴范围的参保单位
1.300人以下的中小微企业;
2.300—2000人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二)不纳入缓缴范围的参保单位
1.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含由各级财政负担工资待遇的单位);
2.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3.欠缴职工医保费3个月(含)以上的企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