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周期
两次资格认证时间间隔(以月为单位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当年新增领取待遇人员,需在待遇核定前完成首次资格认证。
拓展:太原人基本养老金领取
一、领取条件
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退休条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
(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
二、退休审核有关规定
(一)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符合办理退休条件的
其中
省直单位经干部管理权限(主管)部门审批后
直接向省社保局申请办理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市、县管理的单位报同级人社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审批后
向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省、市、县委管理的干部,履行免职退休程序后
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相关信息
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相应的组织部门审批退休
之后,到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下列退休条件之一的
由所在单位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
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审批后
到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从事特殊工种退休的;
2、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
3、符合《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提前退休的;
4、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五十五周岁自愿退休的;
5、办理退职的。
(三)延迟退休人员
1、确因工作需要延迟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
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办理延迟退休的,按照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山西省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晋组通字〔2017〕31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