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
一、政策内容
法定劳动年龄内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 年10 月1 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 个月以上,申请补贴时连续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不少于6 个月(其中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得超过3 个月)的创业人员(法定代表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创造就业岗位多少发放不同标准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
二、政策依据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鲁财社〔2018〕86 号文件做好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济财社〔2019〕25 号)、《关于印发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补办理流程等有关工作流程的通知》(济就字〔2019〕6号)、《关于小微企业申领创业补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济人社发〔2020〕3号)、《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创业补贴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济就字〔2020〕7号)、《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优化调整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的通知》(济人社发〔2022〕6 号)
三、适用对象
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
四、执行期限
长期
五、申报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内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 年 10 月1 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申请补贴时连续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不少于6个月(其中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得超过3个月)的创业人员(法定代表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创造就业岗位多少发放不同标准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吸纳符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政策规定条件人员(简称符合条件人员,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5人以上(不含),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提高至3万元。
(二)吸纳符合条件人员3(含)-5人(含)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2.4万元。
(三)未吸纳或吸纳符合条件人员3人以下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1.2万元。
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每名创业者、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
六、申报流程
(1)单位申请。到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地的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登录山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进行申请。
(2)初审。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上报信息进行初审。
(3)审核确认。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初审通过信息进行审核确认。
(4)公示。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示5个工作日。(5)资金发放。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支付补贴资金到企业银行基本帐户。
七、经办单位
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八、申报渠道
到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地的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或登录山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自行申请。
九、咨询方式
历下区 86952595 市中区 82078416
槐荫区 87955634 天桥区 85867591
历城区 88112933 长清区 87267206
章丘区 83216933 济阳区 84238005
莱芜区 76216086 钢城区 75873066
平阴县 87867123 商河县 84884517
高新区 88871235 南山区 88112603
起步区 66604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