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材料:
(1)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材料。
注:
(1)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材料包括下列情形之一材料:
①属商品住房、自建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等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②属单位分配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单位的购房、分房、租赁合同(证明)等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③属租赁私有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房主的居民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
④属迁入亲友住房(亲友户口不在该住房)的,提供房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房屋权属证明;
⑤属迁入本市亲友户内的,提供户主(房主)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房屋权属证明、投靠人与户主的亲属关系证明(无法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的,与户主关系登记为非亲属)
(2)配偶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已加盖生效印章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生效证明书)以及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3)房屋有多名共有人的,需提交共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4)虚拟地址、违规违章建房、正在建设中的住房以及商铺、厂房、仓库和其他非住宅用途的房产不作为合法稳定住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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