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0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2020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各缴存单位应以2019年(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不高于本市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2118元。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比例及上、下限
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
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5308元(含单位、个人两部分),下限260元(含单位、个人部分)。
三、缴存基数调整执行期限
2020年7月1日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调整手续,此次调整的执行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四、缴存基数调整流程
1、已使用数字证书(密钥)的单位可以通过数字证书在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2、未使用数字证书(密钥)的单位可以在本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缴存单位应填写《南昌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清册》会同电子版一并报送管理中心。
五、注意事项
1、缴存单位应如实申报缴存基数,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发(1990) 1号令)规定核算缴存基数,并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2、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时,应严格按照《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要求核定职工缴存基数,如实填写《缴存基数核定表》进行申报。
3.为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的缴存基数时应严格执行缴存基数上、下限规定,将枝定情况以一定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4.缴存单位每年度内只能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后不再变更,同单位职工应在同一月度办理。
咨询电话: 0791-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