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微企业申领创业补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发挥补贴资金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5 号)“关于各地可根据政策实施情况、资金支撑能力,适当调整创业补贴申领条件”的意见精神和《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鲁财社〔2018〕86 号文件做好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济财社〔2019〕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小微企业创业补贴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明确社保缴费期限。申请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小微企业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者在创办企业最近连续缴纳不少于3个月社会保险费。
二、简化申报材料。申请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小微企业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提供企业近12个月(含)以上财务报表(跨年度的可只提供上一年度末及本年度申报日上月末财务报表),加盖单位公章,不再提供12个月《小微企业利润汇总表》。
三、综合审核认定。利用大数据比对和财务报表审核,对企业是否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进行认定,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即可。
(一)企业信用正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显示“在营(开业)企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企业收支正常。企业有正常的营业收入,为招用人员(含创业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累计利润总额大于零。通过企业财务报表审核判定。
如企业没有足额发放职工薪酬,可按每月为招用人员(含创业者)发放职工薪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推算,重新计算利润总额,累计利润总额大于零的方可申请补贴。
对于科研类、建筑类等特殊企业,生产活动正常,利润总额未大于零的,区县可通过第三方服务机构或相关部门评估确认是否属于正常经营。
各区县要立即对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申领调整事项进行部署安排,组织经办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准确把握申领条件和审核要求;加强政策指导,面向小微企业精准宣传政策调整内容;加快推进补贴申领“全程网办”进度,提高政策落实效率,扩大政策落实覆盖面,确保资金用出成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