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天桥区临时救助标准
1.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 1000 元以下(含1000 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
2.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给予救助,按照个人自负费用分三档进行救助,每人救助标准分别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 3 倍、6 倍、12 倍;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分两档进行救助,每人救助标准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 3倍、6 倍,其中低保家庭本科新生入学救助标准不低于 4000 元。有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可以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对于因各种原因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由区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所在街道办事处(功能区)制定综合救助方案,确定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