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的市外人员可申请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与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等直系亲属可随迁。
所需材料:
(1)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合法稳定就业材料。
注:
(1)合法稳定就业材料包括下列情形之一材料:①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公务员和工作人员提供单位的录用通知书或录用文件;②受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招用)劳动合同;③在本市投资、经商人员,提供企业(个体户)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配偶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已加盖生效印章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生效证明书)以及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3)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的市外人员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准备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证明材料包括:
1.属商品住房、自建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等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2.属单位分配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单位的购房、分房、租赁合同(证明)等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3.属租赁私有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房主的居民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
4.属迁入亲友住房(亲友户口不在该住房)的,提供房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房屋权属证明。
5.属迁入本市亲友户内的,提供户主(房主)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房屋权属证明、投靠人与户主的亲属关系证明(无法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的,与户主关系登记为非亲属)。
注:虚拟地址、违规违章建房、正在建设中的住房以及商铺、厂房、仓库和其他非住宅用途的房产不作为合法稳定住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的,经用人单位同意可迁入单位集体户;无用人单位的,可迁入社区集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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