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程序
1.急难型临时救助审批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出现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 24 小时内“小额先行救助”,5 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收集必要材料,履行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有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可委托村(社区)直接实施小额临时救助,提高临时救助效率。
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根据急难情形,提交以下必要材料:
(1)申请书、身份证、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2)发生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关于发生意外事件、责任认定及赔偿、补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3)因突发重特大疾病,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诊断书、病历等相关证明材料;
(4)遭遇其他突发性、紧迫性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5)区、街道办事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2.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批程序。接到临时救助申请的街道办事处(功能区)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的程序,优化工作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审核审批工作应当在材料齐全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
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非钢城区户籍人员申请需同时提供有效居住证和有效护照;
(2)申请书、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3)因突发重特大疾病,年度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保报销、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暂时陷入困境的,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诊断书、病历、出院结算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4)收入证明(没有收入的提供失业登记证明)、学生在读证明、残疾人证等相关材料;
(5)区、街道办事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