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调整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各类人员创业,带动更多人员就业,结合我市实际,对现行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优化明确申领条件和补贴标准
法定劳动年龄内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 年 10 月1 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申请补贴时连续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不少于6个月(其中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得超过3个月)的创业人员(法定代表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创造就业岗位多少发放不同标准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吸纳符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政策规定条件人员(简称符合条件人员,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5人以上(不含),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提高至3万元。
(二)吸纳符合条件人员3(含)-5人(含)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2.4万元。
(三)未吸纳或吸纳符合条件人员3人以下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1.2万元。
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每名创业者、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
二、简化申领办理程序
对同时符合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条件的,可一“表”申请,同步受理,分项分标准审核发放。
三、有关要求
各区县(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及时做好补贴标准调整的相关准备工作,保障资金足额到位,确保补贴按时发放。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22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