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实施名师名医名家选拔培养工作,根据《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黄河人才计划”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郑发〔2020〕14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名师名医名家培养对象,面向教育、医疗卫生、人文社科、文化艺术等领域,从市属企事业单位的优秀中青年人才中选拔产生。
培养对象按两个层次选拔。第一层次为:选拔100名左右具有较强成长潜力、引领专业学科发展的中青年人才进行重点培养,支持成长为省级、国家级专家。第二层次为:培育2000名左右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能支撑我市学科建设、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中青年骨干人才。
第三条 培养对象应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科研能力和科研水平突出,在郑州市属企事业单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
第一层次培养对象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年龄在50周岁以下。第二层次培养对象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体条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已按照有关政策认定为郑州市高层次人才或入选国家、河南省人才支持项目的专家,不重复申报。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领导,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列入选拔培养范围。
第四条 名师名医名家培养对象选拔工作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一)通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联合下发通知,明确范围对象、资格条件、分配名额、选拔程序等。
(二)申报。用人单位根据选拔条件通过网络系统申报。市属单位报市直行业主管部门,非公单位和各开发区、区县(市)属单位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推荐。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分配名额,择优确定推荐对象,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评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对第一层次推荐对象进行评审,会同市人才办确定第一层次拟定人选并进行公示;对第二层次推荐对象审核后纳入郑州市人才培养信息库实施培养。
(五)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第一层次人选,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名义发文公布。
第五条 第一层次培养对象培养期原则上为3年,采取“一人一案”、个性化定制的方式培养。培养期内给予每个培养对象最高20万元标准经费资助,按6:4比例分两期拨付至培养对象所在单位。第一期培养资金于培养对象确定后及时拨付,第二期依据考核结果拨付。
第六条 第二层次培养对象依托项目进行培育。培育项目通过广泛征集、专家评估的方式确定,列入年度计划。培育项目分为示范类、重点类、常规类等三类。示范类项目每期给予不超过30万元经费资助,重点类项目每期给予不超过15万元经费资助,常规类项目每期给予不超过5万元经费资助。
第七条 用人单位负责制定具体培养计划、培养指标体系,与培养对象签定培养协议,做好培养、考核、激励和保障等各项工作。积极协调配备培养导师、团队助手,鼓励培养对象承担科研项目,支持培养对象参加学术技术创新交流活动,通过论坛、讲座、行业沙龙、高级研修等形式不断拓展学术技术视野;支持培养对象到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参加短期、中长期培训。
第八条 对具备第一层次培养对象选拔条件,因年龄限制未能纳入培养范围的,可择优参加高级研修项目。
第九条 资助经费用于聘请导师、培养项目、进(研)修、科研考察和学术交流,购置必要的图书、资料和出版学术著作,资助培养人选主持的科研项目等支出。用人单位和各开发区、区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资金配套。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选拔培养工作的综合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资金预算安排。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委宣传部分别负责制定名师、名医、名家选拔条件,组织实施本领域人才培养工作。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培养对象的选拔培养与管理协调工作,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培养措施,协调解决人员培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对名师名医名家培养对象实行培养期内考核和动态管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作为对培养人选激励、资助和核定是否达到培养目标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停止拨付培养经费,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对第一层次培养对象考核分为期中、期末考核。期中考核由所在单位自主实施,考核结果经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期末考核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按照个人总结、单位评价、专家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对第二层次培养对象实行综合考核,由所在单位自主实施,考核结果报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优先推荐名师名医名家支持专项培养的优秀人选申报“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河南省“中原英才计划”、政府特殊津贴、优秀专家等国家或省级人才奖项和荣誉。
第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选拔培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对选拔培养工作落实不力的要限期进行整改;对弄虚作假、套取挪用培养资金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培养资格,单位退回已经拨付的培养资金。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