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7月1日。
2022年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从2022年7月1日开始执行,各单位在10月31日前完成基数调整工作。因特殊情况延迟调整的应从2022年7月开始补缴。
单位应当为下列在职职工办理缴存登记: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并领取工资人员;
2、与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的劳动者(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
3、经有权部门认定与单位有劳动关系并领取工资的劳动者。
单位中的外籍及港、澳、台籍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参照办理。
劳务派遣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主体为劳务派遣企业。
劳务派遣企业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协议时,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中的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承担和缴存方式在协议中明确。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与社保缴纳单位保持一致,人力资源公司代缴住房公积金应当与单位签订代缴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