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双方实际共同居住在本市农村且一方为本市农村户口的,夫妻另一方可申请投靠迁入本市农村落户,未成年子女可办理随迁。
所需材料:
(1)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人和入户人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居民户口簿以及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二)退伍军人申请恢复原籍农村户口。
所需材料:
(1)退伍军人落户介绍信或军队转业干部申报户口证明;
(2)军人身份证或军人公民号码登记表;
(3)在原籍地迁出的户籍档案资料(由迁入地派出所负责核实,不需申请人提交)。
(三)本人实际已回原籍农村居住且在原籍农村拥有合法房屋权属证明的居民,可申请迁回原籍农村落户。
所需材料:
(1)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房屋权属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农村宅基地(房屋)使用证》、《不动产权证》等证件之一;
(4)在原籍地迁出的户籍档案资料(由迁入地派出所负责核实,不需申请人提交)。
(四)已毕业的我区农村籍大学生在2019年12月1日(含当日)之后将户口从农村迁往城镇落户的,以自愿为原则,落户后可随时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农村。
所需材料:
(1)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学历证书;
(4)在原籍地迁出的户籍档案资料(由迁入地派出所负责核实,不需申请人提交)。
(五)2019年12月1日(含当日)之后新入学就读全日制高校的我区农村籍大学生,因入学将户口从农村迁往城镇落户的,毕业后以自愿为原则可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农村。
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户口迁移证;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的毕业证或报到派遣证;
(4)在原籍地迁出的户籍档案资料(由迁入地派出所负责核实,不需申请人提交)。
(六)2019年12月1日之前入学就读全日制高校的我区农村籍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单位,户口仍保留在学校所在地派出所的,可申请迁回原籍农村落户。
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户口迁移证;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的毕业证或报到派遣证。
(4)在原籍地迁出的户籍档案资料(由迁入地派出所负责核实,不需申请人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