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社会保险政策知识问答(2022年)

地方特产2022-08-16 15:02:46未知

济南社会保险政策知识问答(2022年)

  社会保险政策知识问答(2022年)

  一、企业、职工参保部分

  1、企业职工为什么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答: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能够依法从政府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参加养老保险,既是国家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保障公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必然要求。同时,国家发展养老保险事业,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分为职工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因此,对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而言,参加养老保险是依法应尽的义务。对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简称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自愿原则,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为什么要参加失业保险?

  答: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项基本制度。《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并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及政策支持,如参保职工失业后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应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保障基本生活待遇及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再就业服务;参保企业符合稳定就业岗位不裁员或少裁员条件时,可以按规定申领稳岗返还补贴;企业在职职工符合参保缴费年限要求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可以按规定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3、参加工伤保险的作用和意义?

  答: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责任,是广大职工应有的权益保障。工伤保险能够使工伤职工及时得到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为重伤的职工提供长期、稳定的基本生活保障,能够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对维护社会安定发挥着重要作用。

  4、企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简称人社部门)可以参加哪些社会保险?

  答:根据人社部门职责职能,企业在人社部门应当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三种社会保险。

  5、新成立企业如何办理参保登记?

  答: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新设立企业自动完成参保登记开户。

  6、企业如何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答:参保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时,社会保险基本信息同步办理变更。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基本信息变更后推送社保经办机构,自动完成变更社保登记。

  7、企业如何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答:企业无需单独办理,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后由系统推送至社保经办机构,如没有欠费,自动完成注销;如有欠费,结清欠费后方可注销。

  8、企业如何申报核定社会保险费?

  答:企业通过济南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使用电子营业执照扫码登录后,办理社保缴费核定等业务。参保企业应按月申报职工缴费工资。

  9、单位新招录的职工如何办理社保增员

  答:无需职工本人办理,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济南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或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办理增员手续。

  10、单位如何办理社保减员?

  答: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辞职、调出、到达退休年龄等需要停缴社会保险的,可以登录济南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进行减员申报,提交处理成功即完成减员。

  11、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信息如何变更?

  答:需提供如下材料:

  (1)变更人的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个人办理必须提供原件);

  (2)《变更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申请表》;

  (3)公安部门已变更信息的需提供:户口薄(公安部门已改姓名的)或相关证明(公安部门已改身份证号或清理户籍);

  (4)因单位工作失误需要修改信息的提供:单位书面情况说明、档案、工资凭证、考勤记录等能够证明错误事实的材料。

  12、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和基数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保单位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数额,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缴费基数乘以缴费比例确定。单位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16%,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个人以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8%,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本人工资收入低于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平均工资的 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平均工资300%的,按本省平均工资的 300%作为缴费基数。

  13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城镇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近年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免申即享”政策。目前我省执行的失业保险费率为1%,其中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0.7%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0.3%缴纳失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3年4月30日。

  14、企业工伤保险费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是如何规定的?

  答: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确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当前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免申即享”政策,工伤保险费率下调20%,按照企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80%收取;执行期限截至2023年4月30日。

  15、2022年受疫情影响困难企业缴纳社会保险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1)受疫情影响,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五个特困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等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其他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可在网上确认或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2)继续执行免审即享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至2023年4月30日。延续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保持1%,其中单位0.7%,个人0.3%;延续工伤保险费基准费率下调20%,按照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80%收取,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3年4月30日。

  16、2022年受疫情影响困难企业如何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答:2022年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享受社会保险缓缴政策,网上申请“零跑腿”办理。(1)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原五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期限至2022年底,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2)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等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3)其他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养老、失业、工伤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三项社保费缓缴实施期限不超过2022年年底。

  17、职工养老保险可以补缴吗?如何办理补缴?

  答: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人事)关系期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可补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具体政策按《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等规定执行。

  欠费单位和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当由欠费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补缴手续。申请补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补缴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和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收入凭据等与补缴事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其中,一次性补缴超过三年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劳动监察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行政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

  按照国家规定,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得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简称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因此,除因2022年阶段性缓缴社保费造成的特殊情况外,灵活就业人员不能补缴以往年度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18、参保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怎么办?

  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9、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办理一次性养老保险趸缴?

  答:符合鲁人社发﹝2015﹞30号文件规定的,2011年6月之前已参保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未达到15年,达到退休年龄后延长缴费累计60个月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20、外国人如何参加社会保险?

  答:对在中国境内取得就业资格的外国人,由其用人单位登录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通过“港澳台及外国人参保登记”功能,上传护照、《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取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人员,应提供本人《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以及劳动合同或派遣合同等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参保,也可以持上述材料到用人单位参保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具有与我国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双边或多边协议(或协定,以下简称协议)国家国籍的就业人员,在其依法获得在我国境内就业证件3个月内提供协议国出具参保证明的,可按协议规定免除其规定险种在规定期限内的缴费义务。

  21、满足什么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2、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联动,目前失业保险金标准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部分

  1、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参保缴费?

  答:在山东省内居住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新业态从业人员,可自愿办理参保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户籍地或就业地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可采取线上或线下两种方式办理。其中在网上办理参保登记的,可登录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网站,在个人网上服务系统中需经过实名认证并选择户籍地或就业地;线下可持身份证到就近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也可委托他人代办(受托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

  2、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减员?

  答: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终止参保登记,可采取线上或线下两种方式办理。线上可登录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网站,在个人网上服务系统中办理减员,也可以线下持身份证到参保登记的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减员,可委托代办。因死亡办理减员的,需家属到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办理。

  3、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申报缴费?

  答: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微信、支付宝、移动办税平台、自助服务系统、银行柜台、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服务窗口或代扣的方式按月、按季或按年申报缴费。

  4、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新业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时,缴费基数可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比例为20%,缴费基数乘以缴费比例即为缴费额;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记入统筹基金。具体缴费方式,可按月、季、半年或年度缴费。受疫情影响2022年5月至12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缓缴部分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5、港澳台居民如何参加社会保险?

  答: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单位应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待遇计发部分

   1、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规定的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但对于企业女职工,依据鲁劳社函〔2006〕311号文件等相关政策规定,退休年龄按照岗位和身份相结合的办法确定。企业应及时将女职工岗位变动情况报参保地人社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企业在申报女职工退休时,必须提供明确的岗位确定依据,人社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职工档案核准退休。

   2、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具体认定办法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和我省规定,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认定具体办法是:

   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工人岗位工作,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已满5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不满5年的,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如达到55周岁之前符合在工人岗位连续满5年这一条件时,也可根据本人申请,按其满5年时的实际年龄办理退休。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曾经在工人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管理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

   原工人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不满10年的,按50周岁执行。原工人身份的女职工,曾经在管理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工人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

  企业内部退养的女职工,在办理退休时,内退期间原则上按内退时的岗位认定。根据本人申请,内退期间也可视同为在工人岗位的时间。

  原在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已满10年的女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办理退休时,如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按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其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期间,根据本人申请,可视同为在工人岗位的时间。

  3、企业职工因病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年龄规定?

  答:根据国家规定,企业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达到规定年限条件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符合病退或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超过国家规定的病退或特殊工种退休年龄,但尚未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的,其超出病退或特殊工种退休年龄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并相应计算有关退休待遇,其退休时间从审批机关批准之月计算,养老金从批准的次月起纳入统筹。

  4、企业特殊工种退休的具体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人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应当符合下述条件: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累计满8年。从事的特殊工种必须严格按照本行业经原劳动部认可的特殊工种名录执行,不得参照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执行。

  职工过去从事符合规定的特殊工种,原始档案记载清楚,且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累计已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退休前调离特殊工种岗位,但仍为企业工人或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的,可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职工原在国有或集体企业工作且符合特殊工种退休的年限条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从事非公有制经济或失业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亦可按特殊工种的规定办理退休。

  5、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规定?

  答:根据国家和我省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退休。

  原以个体工商户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退休前进入企业工作的女职工,在企业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的,退休年龄按国家和省对企业女职工的规定执行;不满10年的,退休年龄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即55周岁)执行。

  6、企业职工退休时出生时间如何认定?

  答:按照国家规定,对企业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7、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待遇条件的规定?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8、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是如何计发的?

  答:根据国家规定,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国家确定的计发基数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国发〔2005〕38号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照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的过渡性养老金。

  根据上述办法参保人员缴费年限长短、缴费水平高低、退休年龄等因素对养老待遇均有影响,鼓励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晚退多得。

  9、企业职工如何办理退休证?

  答:按照国家和省“放管服”的工作要求,全省人社部门逐步推广电子退休证的应用,我市电子退休证可以通过“济南人社”APP和“济南社保”微信小程序调用展示,如需向有关部门提供纸制证件,也可进行下载打印或到就近的社保经办机构、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自助终端进行打印。

  10、企业职工退休后判刑的,其养老金应如何处理?

  答: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期满后可以按服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遗属可按规定标准享受遗属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与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11、企业职工被判处刑罚后能否办理退休手续?

  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期满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期间可办理退休手续,个人账户的处理和缴费年限的计算可与其他职工相同。

  12、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15年,能否办理退休手续?

  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个人也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社保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13、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和我省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我省现行标准是:1、丧葬补助费,按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二倍计算;2、一次性抚恤金,按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缴费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发放9个月;满十五年以上每多缴一年增加一个月,缴费年限三十年以上按三十年计算,最高为24个月;每领取一年基本养老金减少一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14、养老保险中断缴费能领养老保险待遇吗?

  答:《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因此,对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不论缴费有多少次中断,只要累加起来的缴费年限超过15年,都可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

  需要说明的是,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与缴费年限和缴费水平直接挂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也就是说在同等条件下,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水平越高。

  15、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是怎样的?

  答:基本养老金调整,是一项社会政策,要突出保基本兜底线功能,确保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国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2022年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根据鲁人社发【2022】16号文件规定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43元养老金。

  (二)挂钩调整。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1.按2021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26%确定月增加额。

  2.按本人缴费年限分段确定月增加额,其中,对15年(含)以下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3元;16年以上至2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5元;26年以上至3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7元;36年以上至4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9元;46年以上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2.1元。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增加的年限;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三)适当倾斜。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认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5元、30元和60元养老金。同时,综合考虑不同年龄、不同情况人员以往年度倾斜标准等因素,对达到相应年龄的有关人员,再适当增加一定数额的养老金。其中,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90元、190元和360元,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70元、60元和120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元、80元和80元。

  16、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本人,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待遇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从其被清理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抵扣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继续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中按一定比例逐月抵扣,直至重复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全部退还。

  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应终止并解除其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重复领取的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退还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从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其继续领取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抵扣。

  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含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逐月抵扣标准,原则上按继续发放的月基本养老金扣除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的标准确定,但最低抵扣标准不低于继续发放的月基本养老金的20%。

  17、加入外国国籍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如何处理?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侨办侨政司、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司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加入外国国籍后仍可享受退休待遇的规定》((85)侨政政字第119号)等规定,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退休人员,获得所在国(地区)准许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的,与国内退休人员享受同等待遇。相关资格验证事宜,按《外交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有关问题的通知》(领外函〔2015〕660号)规定执行。

  18、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需要认证吗?

  答:社保经办机构常态化开展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人社部关于《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的要求,保障社保基金安全运行,有效防范欺诈、冒领社会保险待遇风险的产生。

  19、退休人员如何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静默认证为主,将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信息和当地公安、民政、卫健委及司法部门辖区内的有关数据进行共享对比,一般情况下不需要退休人员参与。对于系统无法获取共享数据的人员,会由企业或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通知本人进行手机自助认证。

  20、在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采取什么样的认证方式?

  答: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会通知大数据认证覆盖不到的异地居住退休人员,登陆“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人社部“掌上12333”APP或者参保地社保机构的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远程自助方式进行认证,或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协助认证。

  21、什么情况下街道社区对退休人员进行实地认证?能进行上门服务吗?

  答:无法通过静默认证和远程自助认证的退休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街道社区联系退休人员采取实地精准核实的方式进行确认,高龄、重病等特殊群体的退休人员,街道社区将会给予上门认证。

  22、退休人员去世、判刑服刑后家属隐瞒不报,继续违规领取养老金,会有什么后果?

  答: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266条原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个人权益和社会保障卡部分

  1. 如何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跨省转入手续?

  线上渠道:职工可通过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掌上12333APP或电子社保卡渠道(微信、支付宝、济南人社APP或其他电子社保卡渠道等多种方式),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手续。

  线下渠道:职工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市任一家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手续。

  2.社保卡的用途有哪些?

  答:身份凭证、信息记录、自助查询、就医结算、缴费和待遇领取,以及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

  (1)身份认证方面:可以持社保卡在济南市图书馆借阅图书、加载残疾人证功能的社保卡可持卡入园等。

  (2)自助查询方面:可以持社保卡或电子社保卡在社保自助机查询各项社保信息,同时通过社保卡的身份认证功能,办理各项社保业务等。

  (3)消费方面:电子社保卡及三代实体卡乘公交车、电子社保卡及实体卡消费结算等。

  (4)待遇发放方面:退休金、失业金、失业补贴、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工伤待遇等人社领域的待遇,小微纳税人发放退税补贴、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高层次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及博士后补贴、留济南过春节补贴等各项待遇用社保卡,实现精准发放。

  3.社保卡怎么办理?办理后怎么申领电子社保卡?

  答:线上渠道:

  (1) 微信 - 搜索“济南社保”小程序-社保卡业务–社保卡即时制卡申请

  (2) 支付宝 - 搜索“济南社保”小程序–社保卡业务–社保卡即时制卡申请

  (3)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网站- 社保卡专区 - 个人即时制卡申请

  (4) “济南人社”APP - 服务(或更多)- 社保卡业务–社保卡即时制卡申请

  线上提交申请后,本人持身份证去所选银行下的即时制卡网点办理发卡业务。

  线下渠道:参保人需携带身份证到市区(县)两级社保经办服务大厅、各街道便民服务中心通过自助终端或柜台申请制卡,再到即时制卡银行网点办理社保卡,立等可取。

  温馨提示:

   1、通过“济南社保”微信小程序--社保卡业务“社银网点 触手可寻”模块进入电子地图,可查询就近的即时制卡银行网点信息。

   2、扫码可查询即时制卡银行网点信息

  实体卡办理后,电子社保卡由全国社保卡服务平台同步发放至持卡人的社保卡服务银行APP(目前我市仅支持中、农、工、建、邮储银行APP,齐鲁银行、农商银行APP可主动申领)、电子社保卡支付宝小程序。您可登录以上APP使用电子社保卡享受各项人社服务。除社保卡发卡银行APP、支付宝外,常见的电子社保卡签领渠道还有:微信、云闪付、济南人社、爱城市网、爱山东泉城办、爱山东等APP。

  4. 如何开通社保卡的社保区和金融区?

  答:在银行即时制卡网点即时制卡的,社保区与金融区均已开通。

  社保区开通

  通过单位批量制卡的,可以通过社保卡启用来开通社保区。

  线上办理

  (1)微信 - 搜索“济南社保”小程序-社保卡业务–社保卡启用

  (2)通过支付宝–搜索“济南社保”小程序–济南社保–社保卡业务-社保卡启用。

  线下办理

  (1)持卡人可以首次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刷卡时自动启用。

  (2)可持身份证、社保卡至就近的社保经办机构或街镇人社服务中心办理。

  金融区开通

  金融区的启用(激活)由发卡银行负责,参保人持身份证和社保卡至发卡银行任一网点办理即可。

  5. 社保卡丢了怎么办?

  答: 第一步:挂失

  (1)就医购药功能挂失:社保卡丢失后要及时拨打68967600电话临时挂失,也可微信 - 搜索“济南社保”小程序-社保卡业务–社保卡临时挂失;支付宝–搜索“济南社保”小程序–济南社保–社保卡业务-社保卡临时挂失,临时挂失后,社保卡社保区将停止结算功能。临时挂失有效期7天,如您在7天内找到社保卡无需补办新卡,7天后自然解挂,社保卡社保区可恢复正常使用。

  (2)银行金融功能挂失:如您社保卡已开通金融区,要及时联系发卡银行办理挂失。

  第二步:补换

  本人携带身份证前往制卡银行即时制卡银行网点办理,立等可取。

  如忘记制卡银行,可拨打电话0531-68967600进行查询。

  6. 外地有卡,济南无法制卡怎么办?

  答:省内异地有卡

  (1)卡在手中

  通过“异地社保卡启用”, 继续用外地社保卡。

  微信 - 搜索“济南社保”小程序-社保卡业务–异地社保卡启用;济南社保中心网站—社保卡专区—启用异地社保卡;支付宝–搜索“济南社保”小程序-社保卡业务或社保自助机均可办理。

  (2)卡丢失或者未领到的

  注销外地卡,在济南重新制卡。请联系发卡地社保卡管理部门,进行注销。

  7. 密码忘了怎么办?

  答:本地交易密码的修改与重置

  线上: 微信 - 搜索“济南社保”小程序-社保卡业务;支付宝–搜索“济南社保”小程序-社保卡业务。 线下:市、区(县)任一社保经办机构、街镇便民服务中心及部分社保卡即时制卡银行网点的社保自助终端办理。

  8.如何注销社保卡?

  线上渠道:

  (1)微信 - 搜索“济南社保”小程序-社保卡业务-社保卡注销;

  (2)支付宝 - 搜索“济南社保”小程序-社保卡业务–社保卡注销;

  (3)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网站- 社保卡专区-社保卡注销

  (4)“济南人社”APP - 服务(或更多)- 社保卡应用–社保卡注销。

  线下渠道:全市、区(县)社保中心、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社保卡服务窗口或自助终端办理。

  五、工伤保险部分

  1.什么是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答: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费率调整前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本期应当上浮或下调的工伤保险费率。

  2. 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答: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 哪些情形应当视同工伤?

  答: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4. 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5. 职工发生工伤后哪些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答:(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经过确认安装配置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3)住院伙食补助费;

  (4)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6. 职工发生工伤后哪些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

  (3)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4)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 工伤职工的医疗待遇有哪些?

  答:(1)医疗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

  (3)交通、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4)康复费用: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注意事项:(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8、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答:(1)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待 遇

供养亲属类别

标 准

备 注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供养亲属

抚恤金

(按月发放)

配偶


职工本人工资的40%

其他亲属

职工本人工资的30%

——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

在上述标准的 基础上增加10%

  (2)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3)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9. 工伤保险待遇如何申领?

  答:(一)线上申领

  第一步:登录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官方网站(http://jnhrss.jinan.gov.cn/col/col40152/index.html),网站首页特设“工伤、劳鉴专区”;

  (二)线下申领:柜台办理

  10. 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享受待遇方面有什么区别?

  答: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11. 如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报?

  答:(1)线上申报方式:单位经办人员登录“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官网(http://jnhrss.jinan.gov.cn/col/col40152/index.html),在单位网上服务系统中“网上申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项目下为申请人进行申报。

  (2)线下申报方式:劳动能力鉴定实行属地管理,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可以到参保所属区、县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进行申报。

  12. 工伤职工初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

  答:职工发生工伤(已认定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13. 工伤职工门诊联网结算有何规定?

  答:职工认定工伤后,仍需治疗的,应根据自身伤情、职业病病情以及康复需要,合理选定一家普通工伤定点机构,作为本年度工伤门诊定点医院。职工同时具有工伤医疗、职业病和工伤康复需求的,应选定一家综合性定点机构就医。

  工伤职工选定工伤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后,应持《济南市工伤认定结论书》(或《济南市老工伤登记表》)、《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结论》等材料,与医院书面签定定点协议。协议签订后,在一个医疗年度内不得变更。

  14. 工伤职工如何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

  答:(1)联网结算“零申请”

  工伤职工在济南市工伤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出院条件,采用联网结算方式结算医疗费用;经办机构通过读取医院端相关信息,生成工伤职工本次住院伙食补助费,直接发放至工伤职工社保卡金融区,工伤职工出院次月后即可在本人社保卡金融区查询本次伙食补助费。

  (2)现金报销

  工伤职工采用现金自费方式结算医疗费用后,住院伙食补助费随医疗费报销一并审核结算。

  15. 职工被借调期间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

  答: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16.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及工伤保险基金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 用人单位应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支付。

本文标签: 工伤  职工  社保  社保卡  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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