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积分基础指标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学识能力、服务单位、薪酬评价、服务贡献等指标。
(一)年龄指标最高积2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下,积20分;
2.年龄在31-45周岁,积10分;
3.年龄在46-55周岁,积5分。
(二)学识能力指标最高积10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取得正高级职称积40分;
2.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副高级职称积30分;
3.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中级职称,或高级技师积20分;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或技师积15分;
5.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或高级工积10分;
6.取得大专学历,或中级工积5分。
事业单位人才此项双倍积分。
属一流大学建设高校以及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300名高校毕业的全日制大学生,另加10分;
应届高校毕业生,另加5分;
金山籍人员、外籍人员另加5分。
(三)服务单位指标最高积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一类企业,积30分;
2.二类企业及区内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积20分;
3.三类企业及区内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等其他社会组织,积10分;
4.四类企业,积5分;
5.四类以外企业不积分。
(四)薪酬评价(计税薪酬)指标最高分值75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薪酬高于本市社会平均工资10倍及以上,积70分;
2.薪酬高于本市社会平均工资7倍低于10倍,积60分;
3.薪酬高于本市社会平均工资5倍低于7倍,积50分;
4.薪酬高于本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低于5倍,积40分;
5.薪酬高于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低于3倍,积30分;
6.薪酬高于本市社会平均工资1.5倍低于2倍,积20分;
7.薪酬高于本市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1.5倍,积10分;
8.薪酬高于本市社会平均工资60%低于1倍,积5分。
对薪酬高于本市社会平均工资1倍及以上,但学识能力项未获积分的未考证技能工,另积5分。
事业单位人才此项不积分。
(五)服务贡献指标最高积15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在本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积15分;
2.在本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积10分;
3.在本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2年的,积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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