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等规定,现就做好2019年度(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简称“缴存比例”)
1、同一单位中,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同一单位只能有一个缴存比例。
2、缴存单位可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实施。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简称“月缴存额”)
1、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职工缴存比例。
2、月缴存额上限为5030元,下限为1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