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数调整对象为2021年12月31日前在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各单位应为全部符合规定的职工办理缴存基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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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标准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核定调整。2022年度缴存基数为职工个人2021年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南京市2021年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的3倍(37200元),最低不低于南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执行标准为2280元,如遇调整,按有关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职工工资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总额组成和本市的工资总额规定确定。
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从2022年7月1日开始执行,请各单位在10月31日前完成基数调整工作。因特殊情况延迟调整的应从2022年7月开始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