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无锡市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锡政规〔2022〕2号
加装范围
本市市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本数,不含地下室)的非单一产权住宅。
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和功能明显不足的安置房、保障房、单位自管房需要加装电梯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加装条件
1、既有住宅以单元为单位加装电梯。同一单元原则上只能加装一部电梯。
2、提议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征求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协助和指导。
3、加装电梯由多个单元共用的,征求意见范围为共用电梯的所有单元。
4、申请加装电梯,应当经上述征求意见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5、加装电梯应当尽量减少对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噪声、通行等不利影响。产生不利影响的,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与相关业主充分协商,必要时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面积和人数的计算方式,依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加装流程
1、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为加装电梯项目的建设者(以下简称建设者)。建设者可以自行或者推选业主代表办理加装电梯的相关手续,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办理。
2、建设者推选业主代表办理的,应当提供推选代表的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3、建设者应当在拟加装电梯所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以及本单元主要出入口外侧就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书面意见和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公示应当在所属村(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并监督下进行,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满,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公示报告。
4、公示期内收到书面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建设者与异议人协商,形成记录并作为公示报告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