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集成电路企业单位设备购买补助申报要求(附补助标准)

地方特产2022-08-18 16:01:52未知

厦门集成电路企业单位设备购买补助申报要求(附补助标准)

  厦门集成电路企业单位设备购买补助申报要求

  申报主体: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具有5人以上稳定技术团队(在本市签订劳动合同、缴交社保),有一定数量知识产权和固定研发生产经营场所,项目在本市实施,且经厦门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集成电路办”)确认,专门从事集成电路领域(包括EDA工具、逻辑电路、存储器、特色工艺半导体、化合物半导体、微机电系统与智能传感器、基础电子元器件、Mini/Micro LED、OLED、激光显示等)设计、制造、封装测试、装备与材料等研发、生产、公共服务的单位。

  申报条件:

  (1)本市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测及装备和材料企业,申请的设备须在厦门本地,且已投入使用。

  (2)购买的设备须为光刻设备、薄膜设备、刻蚀清洗设备、离子注入及扩散设备、研磨抛光设备、封装测试设备、检测设备等核心设备。

  补助标准:

  (1)对于购买国外厂商配套的核心设备,按采购金额的5%给予补助。

  (2)对于购买国内厂商配套的核心设备,按采购金额的10%给予补助。

  每个单位年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申报材料:

  (1)设备购买补助资金汇总表。

  (2)项目合同、发票及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境外购置设备的需提供进口报关单)。

  备注:补助额度以已付款票据(不含税)为准。购置国内设备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间为准;购置进口设备以海关报税单申报日期为准。

本文标签: 设备  集成电路  厦门  核心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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