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
公租房供应对象为区内用工单位就业人员。
区内用工单位包括注册地、生产经营场所和财税关系在西安国际港务区内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区内支撑服务体系。
区内用工单位就业人员是指在区内用工单位有稳定劳务关系的就业人员以及区内用工单位开发建设的集中式商贸物流场所的稳定就业人员。
二、申请方式
区内用工单位就业人员申请公租房,必须经相关用工单位进行申请。
三、公租房申请类型
(一)单人型;
(二)合租型;
(三)家庭型。
申请家庭型公租房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家庭成员仅限于其配偶、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和具有法定关系的赡养人、抚养人。
申请合租型公租房的,申请人都须符合申请条件,申请人须为同性且达成合租协议。
四、申请条件
公租房申请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西安国际港务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且住房困难的人员。
(一)区内用工单位就业人员作为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具有西安市城镇户籍或暂住证(居住证),并与区内用工单位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已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住房公积金。对于区内用工单位开发建设的集中式商贸物流场所的稳定就业人员需具备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产权所有人提供的经营证明文件。
(二)住房困难指:
1、申请人及配偶(如已婚)在西安市主城区(西安市城六区和长安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或私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不足人均17平方米;
2、申请人之前未承租公租房或廉租房;
3、申请人居住在危险房屋或不具备基本生活设施等不适合居住的房屋。
五、申请材料
1. 《西安国际港务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 身份证及户口簿(卡)或暂住证;
3. 劳动(聘用)合同及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文件。对于区内用工单位开发建设的集中式商贸物流场所稳定就业的申请人须提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产权所有人出具的经营证明文件;
4. 收入证明文件;
5. 申请人本人或家庭(如已婚)住房情况说明;
6. 申请家庭型公租房的须提供婚姻/赡养/抚养关系证明;
7. 区内用工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8.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注意: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