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利
1.自愿申请将存量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
2.可通过“服务平台”在企业库中选择运营服务企业,依法依规与承租人、运营服务企业协商租赁事宜;
3.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收取租金、押金;
4.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腾退的,出租人可依法要求承租人腾退住房;
5.承租人有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出租人可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承租人停止实施损害行为;
6.住房被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并正式签订租赁合同后,出租人家庭可在限购区域获得新增购买一套住房的资格;
7.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二)义务
1.居民存量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同时符合:已取得权属证书,无权属纠纷且无查封登记及其他权利限制信息,具备基本入住条件。租赁期间,按合同约定承担住房和设施设备维修义务;
2.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租金标准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90%;
3.配合运营服务企业开展住房租赁工作;
4.保障性租赁住房应该通过“服务平台”出租给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并告知承租人房屋及设施设备安全使用注意事项;
5.存量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将纳入“服务平台”统一管理,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包括转让、市场租赁等);
6. 存量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出租人应授权相关职能部门核验其房屋的不动产登记及相关信息;
7.履行国家和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规定和《居民自愿将存量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承诺书》约定的其他义务。
出租人违反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履行上述义务,视情节轻重,将采取对出租住房和通过出租住房获得资格购买的住房进行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限制、纳入失信行为信用信息档案等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温馨提示:西安保租房入库须知
居民存量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包括转让、市场租赁等),通过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系统进行限制,期限以《西安市居民存量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发布之日起计算。因法院判决、继承等情形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该套住房仍须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直至5年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