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公积金贷款利率的规定
1、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利率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2、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贷款利率上浮至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注:
1、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本市无住房和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认定为首套住房;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本市无住房、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或已有一套住房、购买第二套符合改善型认定条件的,均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均按照首套住房进行认定。对于已有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或购买第二套非改善型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停止发放公积金贷款。
2、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在全国无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在本市无住房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本市无住房、在全国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或者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购买第二套符合改善型认定条件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在全国已有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或者在本市购买第二套非改善型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