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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材料包括以下之一材料:
(1)父母婚姻内在国内生育的婴儿随父或随母落户,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2)国内非婚生育婴儿随母落户,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3)国内非婚生育婴儿随父落户,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父子(女)亲子鉴定证明;
(4)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出生的子女回国落户的,需提供: ①本人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或旅行证或国籍认定书); ②父母回国使用的出入境证件; ③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原件; ④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 ⑤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⑥未取得或者放弃外国公民或者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或证明。
2.在家中出生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后再办理出生登记。
3.父母民族成份不一致的,原则上需父母双方到申报地派出所当场填报《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对父母双方或一方因故无法前往派出所现场办理的,分别上传父亲、母亲手持《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的拍摄图片。
4.6周岁以上及其他情形特别复杂的,请持相关材料到派出所户籍窗口咨询办理。
5.所有材料上的身份证号码、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需完全一致。
6.如证件、证明上信息有误,请到发证机关更正后,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如证件、证明上有涂改,请在涂改处加盖发证机关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