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购人目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可否申购共有产权住房?
根据《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20〕8号)第二十五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直管公房、单位公房等政策性租赁住房的承购人,可以申购共有产权住房,但自共有产权住房交付通知送达后的90日内,应当主动腾退所占用、使用的前述住房;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承购人,也可申购共有产权住房,但自共有产权住房交付通知送达后的次月起,住房保障机构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如未按规定时间腾退前述住房的,将按照《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申购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至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在申购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背承诺或未按规定时间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直管公房、单位公房等政策性租赁住房,10年内禁止其申购共有产权住房,将有关失信信息按照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予以失信惩戒,并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已取得购房资格的,予以取消;
(二)已签订购房合同但未办理入住手续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之解除《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由代持管理机构与之解除《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已入住共有产权住房的,由代持管理机构回购其所持份额,并以原购房价与回购时市场评估价较低者作为回购价格,责成限期腾退住房,并按《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四)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