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有关问题的
市保障房管理中心,各区县、开发区住房保障工作部门:
近期,西安市统计局公布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为46931元。根据《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西安市租赁型保障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为进一步做好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分别调整为:
(一)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为2021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即:46931÷12×70%=2737.64元,取整为2738元以下(现行标准为2615元)。
(二)限价商品房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为2021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即:46931÷12=3910.92元,取整为3911元以下(现行标准为3480)。
二、两人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按照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标准的1.1倍执行;单身人员(含未婚、离异独身、丧偶独身)月收入标准按照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标准的1.2倍执行。
三、2019年7月1日我市已全面停止受理经适房、限价房资格审核申请,本次调整经适房、限价房准入标准仅用于摇号分配前的资格复审。
四、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阎良区、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西安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8月26日
(联系电话:87613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