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享受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是指:已享受我市市级、县(市)区级政策性租房优惠(如酒店式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租房补贴等)的,可申请人才限价商品住房、购房补贴、公积金贷款贴息等购房优惠政策,但应书面承诺,自签订购房合同当月起不再享受政策性租房优惠政策。
公有住房产权单位、租赁管理部门、租金补贴发放部门开具《停止享受政策性租房优惠政策证明》,并在人才签订购房合同后及时停止租房优惠政策。
承租实物住房的,在签订购房合同一年内可继续承租,但不享受租金优惠;享受租金补贴的,签订购房合同当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已享受我市市级、县(市)区级人才购房优惠(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房改房、购房补贴、人才公寓、人才限价商品房等)的,不得申请。
“享受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情况由申报人先行承诺。经后期核查发现违反诚实守信原则、隐瞒政策性实物住房享受情况的,取消保障资格保障,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五年内不得再申请我市人才住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