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
二、所需材料
1.《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申报表》;
2.有效身份证、社保卡或户口簿;
3.医疗费用发票;
4.与医疗费用发票对应的费用结算清单;
5.有诊疗经过描述的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急诊留观费用提供急诊诊断证明或急诊留观病历;
6.参保人本人银行账户;
三、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四、办理方式:市医保中心2-5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咨询电话:0773-12345
七、注意事项
1.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
2. .如涉及意外伤害的,需提供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无法提供的应填写意外伤害就医个人承诺书(承诺书原件)。
3.申报的新生儿医疗费用清单姓名与参保登记姓名不一致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及户口簿复印件。
4..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提供生育登记材料复印件或用结婚证复印件及《符合生育政策承诺书》原件替代;流(引)产、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5.发票丢失的,可提供发票存根复印件并加盖医疗机构财务章,同时签署承诺书;
6.如无法提供本人银行账户,可提供参保人员直系亲属的银行账户及双方关系佐证材料或承诺书(承诺书原件);
7.病历资料、发票及其对应的费用清单均需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8. 申报住院费用报销时限为费用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逾期不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