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福州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原户口在福州市以外其他地市的可以将户口迁入福州,原户口在福州六县(市)、长乐区的可以将户口迁入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五城区。由迁移人本人提出申请;整户迁移的,可以由家庭户户主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1.落户申请表和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本人(或近亲属)合法稳定住所权属凭证(近亲属权属凭证的,另需提交与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夫妻一方所有权(或使用权)可视为夫妻双方共有,双方近亲属均可申请迁入;
4.亲属关系证明(有近亲属随迁的);
5.该房屋全部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同意落户的声明书;
6.16周岁以上人员落户时,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标准的一寸白底照片一张。
福州市范围内迁移、福建省内其他地市迁入的由落户地派出所受理。
省外迁入的,由拟落户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受理,签发《准予迁入证明》。持《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第三联到原户籍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后,凭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