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姐妹相互投靠可以由外省市户口迁入福州或福州市辖的六县(市)、长乐区户口迁入五城区。
提交下列材料:
1.落户申请和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双方《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投靠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4.合法稳定住所权属凭证和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同意落户的声明书,夫妻一方产权可视为夫妻双方共有,双方近亲属均可申请迁入。
福州市范围内迁移、福建省内其他地市迁入的由落户地派出所受理。
省外迁入的,由拟落户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受理,签发《准予迁入证明》。持《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第三联到原户籍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后,凭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