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户口名字变更指南★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变更名字) | |
办理条件 | (一)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容易被误解、歧视的; (二)在同一村居(社区)、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 (三)因收养关系成立或者解除、父母离婚或者再婚等原因协商一致的; (四)名字中含有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或者其他不规范汉字的; (五)公民出家或者僧人、道士还俗的; (六)其他特殊情形。 |
所需材料 |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出生医学证明、生父母协商同意材料(限未成年生子女变更名字) ; 4.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父母共同申请(限被收养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名字)。 |
备注 | 未满18周岁的公民申请姓名变更,应当由其父母共同协商一致,持有效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申请。 |
办理流程及时限 | 16周岁以下变更名字的,凭上述材料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由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受理,按照法定程序核实并审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16周岁以上且二次以上变更名字的,由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受理,按照法定程序核实后,报公安分局核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