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才安居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落实《东莞市新一轮“十百千万百万”人才工程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工作要求,健全人才安居服务机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人才安居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在我市就业创业、求职、实习的各类人才。根据人才学历、职称技能、社会贡献、工作年限、收入水平等条件,分类实施保障。
本办法所称人才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租售价格和处分条件等,面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人才配租配售的住房。房源类型包括共有产权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人才安居的统筹指导工作,统筹顶尖人才的安居申请工作,市科学技术局、市科学技术协会等相关部门协助做好相关材料审核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特色人才的资格认定,提供人才社会保险、人才认定证书等信息情况。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人才住房的政策、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统筹指导人才安居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工作。负责市本级人才住房具体实施及业务管理,会同市财政局、市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市属人才住房运营机构等部门(单位)做好配租配售、流转退出、使用监管、违约处理等工作。开展人才信息、房源信息、居住状况等数据的汇聚、管理及分析运用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本市人才安居资金保障,落实人才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人才住房项目用地保障,积极配合协助核查用地情况,负责人才住房项目的选址、规划方案审批。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人才的住房信息核查和人才住房产权登记。
市属人才住房运营机构负责市本级租赁型人才住房筹集、建设、分配管理等工作。
市属配建人才住房接收单位负责所接收人才住房的接收、配售等相关管理工作。
各镇街(园区)负责辖区内人才安居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人才安居政策。各镇街(园区)人才住房主管部门或运营机构负责辖区内人才住房筹集建设、配租配售、运营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人才安居采用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形式。实物配置包括向人才配租配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货币补贴包括向人才提供购(租)房补贴、租金补贴等。
第五条 各类人才可同时享受广东省及本市有关人才安居优惠政策。省、市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类人才及其配偶均符合人才安居条件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市级人才安居优惠政策。自愿按照低于其政策享受标准实施人才安居的,不予补差。
各镇街(园区)与市级人才安居优惠政策是否重复享受,由各镇街(园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符合“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原则的同时增加地方自主性。
第二章 人才安居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 符合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各类人才,可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具体条件和租金标准见《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在我市就业创业的各类人才、外市企业及各类机构派驻东莞分支机构的人员、在本市实习的人员以及到本市求职的应届毕业生等人员,可申请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价格由运营机构按照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原则确定,向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后执行。租金年均上涨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5%。如无合适参照对象的,运营机构可在最高限价之内自主定价,最高限价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市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在我市就业创业、无自有住房的各类人才,具有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或境外的学士学位),或具备职称(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或取得二级/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持有东莞市优才卡的人才,申请入住市属住房租赁企业房源或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开征集遴选、市场化运营且面向社会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享受最长3年、每年6000元的租金补贴。
租金补贴由市、镇街(园区)两级财政按3:7的比例分担,由用人单位所在镇街(园区)财政负担(市属非财政全额供养事业单位人才租金补贴均由市财政承担)。租金补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发放,市财政根据发放明细,按分担比例与镇街(园区)财政进行清算,属于镇街(园区)应负担部分,统一在税收分成中结算扣回。
第九条 在我市就业创业、无自有住房的各类人才,具有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或境外的学士学位),或具备职称(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或取得二级/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申请租赁政府投资筹集建设的人才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60%,具体租金标准按照相关程序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根据市场行情动态调整。租赁期限和享受租金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
第十条 符合共有产权住房配售条件的各类人才可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具体条件见《东莞市三限房(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和分配试点方案》等相关政策。
第十一条 经认定评定符合条件的特色人才可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人才安居,具体安排见《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
第十二条 顶尖人才、特色人才、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人才、优才卡持有者在购买商品住房时可享受本市户籍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在本市实施商品住房限购政策期间,相关人才的购房资格认定可适当放宽,具体规定以相关文件为准。
第十四条 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等各领域顶尖人才可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人才安居,市科学技术局、市科学技术协会等相关部门协助做好相关材料审核工作,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可享受200平方米左右免租8年的人才住房。在我市全职工作满8年、贡献突出的,可无偿获赠该住房。
第三章 人才住房筹集建设
第十五条 人才住房筹建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级负责、产权清晰、规范运行的原则。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自然资源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以及各镇街(园区)组织编制住房建设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人才住房统筹规划作为住房安居重要内容纳入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及住房发展规划。
人才住房的规划布局要与区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轨道交通规划等规划相对接,聚焦“科技创新+先进制造”,重点加强松山湖、滨海湾新区等广深科技创新走廊核心创新平台以及松山湖科学城、水乡新城等创新节点、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的人才住房项目建设。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筹集建设人才住房的主要方式有:
(一)新供应用地建设。新增供应住宅用地中,结合发展需求,安排一定比例的住宅用地用于建设人才住房。新供应用地建设的项目重点布局在房地产市场或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较为滞后的重点产业园区周边区域。
(二)新供应用地项目配建和城市更新项目配建。招拍挂出让的住宅用地原则上应配建不少于住宅总计容建筑面积10%的保障性住房。改造方向为住宅用地的政府主导城市更新单元(项目),扣除拆迁安置住宅用房后,原则上应按其住宅总计容建筑面积配建不少于10%的保障性住房。非政府主导的“工改居”类更新单元配建并无偿移交保障性住房的,参照无偿贡献公共设施给予一定建筑规模奖励,建造成本可在单一主体挂牌地价款起始价中予以扣减。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可用作人才住房。
政府可根据住宅用地市场、房地产市场变化等情况,按照“义务必尽、任务可调、总量平衡、长期坚持”的原则适时调整相关配建节奏及要求。新供应用地项目和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无偿移交给政府或由政府限价回购。配建的面积比例、建设标准、税费缴纳等,应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对配建保障性住房提出异议的,需按“一事一议”方式报请市政府研究。
(三)各类存量房源盘活。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作为人才住房,改造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城中村等房源作为人才住房。
(四)鼓励镇街(园区)通过向人才安居运营机构提供运营补贴的方式筹集人才住房。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筹集建设人才住房项目中独立占地的租赁型人才住房项目用地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产权型人才住房项目采用公开招拍挂方式供地;以配建方式筹集建设的人才住房,按项目主体确定的供地方式供地。
政府投资筹集建设人才住房项目纳入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加快立项、用地、规划、施工等审批进度。
政府投资筹集建设人才住房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减免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其中按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政府投资人才住房项目,建设资金可从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列支。
第十八条 人才住房应加强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的质量把关,保证住房质量。并满足以下建设要求:
(一)集中新建的人才住房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规划建设指标应符合本区域详细规划总体要求。建筑设计应符合绿色、节能、环保、装配式建筑、海绵城市等相关建设要求以及本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采光通风、生活环境等要素,实施基本装修交付。居住区配套教育、卫生健康、垃圾分类、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二)配建的人才住房在建筑材料、外形、风格、色彩方面应当与所在项目的商品住房保持一致且总体和谐。建成移交的人才住房套内装修标准、公共区域装修标准应当与所在项目的商品住房交付标准一致。所在项目商品住房毛坯交付的,室内装修按照监管协议约定标准交付;
(三)存量房源盘活用作人才住房的,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环境质量等方面应符合安全标准。
第十九条 社会力量筹集建设人才住房的主要方式有:
(一)自有用地建设。企事业单位等利用自有用地建设或配建人才住房。
(二)各类存量房源盘活。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作为人才住房,改造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城中村等房源作为人才住房。
(三)产业园区配套建设。存量及在建的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宿舍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享受相关支持政策。鼓励产业园区将现有的宿舍按照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升级改造,在管理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面向社会出租。以总量平衡为原则,鼓励产业园区整合各产业项目需求、集中统一配套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升配套水平和居住环境。
(四)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并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探索通过有偿腾退、作价入股、收益共享的方式,将旧村集中连片闲置宅基地转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五)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六)市、镇街(园区)安居房公司可通过购买、合作开发等方式取得城市更新“工改M0”中的配套型住宅R0作为人才住房,并按照本办法社会力量筹集建设人才住房的规定进行配租配售和监管。
第二十条 除满足顶尖人才、特色人才等住房需求外,人才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户型为主。其中共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90平方米,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以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为主,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各类存量房源盘活用作人才住房的可不受上述限制。
第四章 人才住房配租配售
第二十一条 人才住房的配租配售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人才住房主管部门或运营机构根据房源属性,分别按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相关政策组织配租配售。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的配租配售分别按照我市相关政策执行。
对于原已按照人才安居房先租后售规则启动租售程序的,可继续按照《东莞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东府〔2020〕49号,下称“原政策”)》完成后续配售程序。
确需按其他特殊程序向特定人才配租配售人才住房的,可按“一事一议”方式报请市政府研究。
第二十二条 市属人才住房运营机构负责制定市级人才住房的配租方案,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定后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制定市级人才住房的配售方案。
各镇街(园区)负责制定辖区范围内人才住房的配租配售方案,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定后实施。
人才住房配租配售方案原则上以单个项目为单位制定,具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售金额标准、供应对象条件及对象所属企事业单位范围、申请流程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社会力量筹集建设的人才住房自行制定配租配售方案,报属地镇街(园区)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人才安居工作纳入全市人才工作考核。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人才安居工作考核事项。
第二十五条 相关部门与人才住房运营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人才安居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人才住房未按配租配售方案进行配租配售的,由镇街(园区)人才住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终止人才住房优惠政策,并追缴已享受的人才住房优惠待遇。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或申请人隐瞒、虚报相关信息,申请人才安居的,由人才安居主管部门驳回其人才安居申请;享受人才安居的,由人才安居主管部门终止人才安居保障,追缴已享受的人才安居优惠待遇,纳入诚信黑名单,3年内不得享受我市的人才安居政策待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根据原政策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人才(包括新就业人才,新入户人才,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技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列入紧缺人才)入住市属住房租赁企业房源的,可享受最长3年、每年6000元的租金补贴。为做好政策衔接,在2022年6月28日前已审批通过的,或在本办法实施前按原政策提交申请并审核通过的,在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有关租金补贴条件的前提下,可按原政策补发补助资金。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